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物业费纠纷中业主的常见抗辩理由之一。那么,像存在房屋漏水这样的问题能否因此拒付物业费?苏州吴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业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从2013年3月1日起,吴江的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受聘从事吴江区震泽镇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李某某、王某某夫妻从2014年起居住在该小区内,但一直没有主动交纳物业费,到今年已结欠物业服务费2511元。由于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就将业主告上了法庭。
庭审前,承办法官与两被告电话沟通,李某某称其房屋漏水,经常向物业服务企业报修而未能解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否则拒交物业费。承办法官耐心向两被告释明,因漏水主张的赔偿与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但在庭审中两被告仍表示不愿支付物业费,且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作为业主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两被告未依约交纳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经核算后判决两被告应支付物业费250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