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装修网了解到,针对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媒体特别推出了“消费维权指南”系列报道,通过省市消协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维权热点问题,用真实的案例,和省市消协组织的专业建议,让市民在今后的消费过程中,绕过这些“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要探讨的维权热点为房屋装修消费领域。据统计,2016年度江苏全省涉及到房屋装修的消费纠纷为988件,占总投诉量的1.18%。房屋装修的消费纠纷多体现在合同纠纷、商品及服务质量问题方面。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消费者李女士与江苏省苏州市盛泽镇一家装修公司签订装修设计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由魏某担任设计师。9月初,设计方案最终定稿,同时,李女士也与装修公司约定了具体装修工期以及其他细节。但设计师魏某突然辞职,按照原先对于工期的约定,该公司催促李女士尽快配合开展装修工程。但不巧的是,李女士意外受伤行动不便,于是装修未能按期开工。
2016年初,李女士康复后向装修公司提出,因设计师魏某已离职,原先定稿的装修风格无法得到保障,要求解除设计合同,并退还设计费9000元。这一要求被装修公司拒绝,历经数月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向苏州市吴江区消保委盛泽分会求助。
维权难点
装修公司之所以拒绝与李女士解除合同,理由是魏某虽然离职,但对后续的装修工程并没有任何影响,而且认为收取李女士的设计费,实为装修定金,不应退还给李女士。而李女士则坚持认为自己交纳的设计费并不是定金,要求退费。
消协说法
苏州市吴江区消保委盛泽分会指出: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魏某除了负责设计方案以外,还承担着施工方案确认、主材确认、工地监理服务与技术指导之责任。李女士当初与装修公司签订设计合同,除了是认可魏某的设计风格,还确认了由魏某本人承担上述职责后才放心签字的。基于该原因,李女士才与装修公司口头约定后续工期和其他细节。现设计师离职,装修公司已无法实现当初的承诺,李女士有权提出解除口头合约,由此给李女士造成的相关损失,装修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另外,设计合同标明9000元为设计费,并不具有“定金”性质。
调解员也向李女士指出,装修公司已提供设计服务并且得到李女士认可,设计合同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李女士不能再对这份书面合同提出解除主张,但她有权要求装修公司因后期无法兑现承诺而作出违约赔偿。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解除双方关于工期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口头约定;2、装修公司给李女士作出4500元违约赔偿。
消费提醒
省消协表示,房屋装修纠纷超过七成投诉由合同纠纷引发。纠纷原因包括:一些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装修工艺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一些装修只图“面上光”,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装修完毕后出现质量问题,装修单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维修质量差强人意。
为此,省消协建议,消费者一定要在签订合同时,逐项填写上述可能引发纠纷的内容,必须把违约责任以非常明确的条款写到合同里。当遇到工程拖延工期或其它违约行为发生时,可以以合同为武器,作为法律证据。此外,消费者还应注意保管好各类发票、收据,凡是双方约定的内容都要留下文字,防止口头承诺事后对方不认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