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通过朋友徐某介绍欲向林某购买床、沙发、桌椅等一套价值31万的老挝大红酸枝红木家具,双方通过商谈后,就家具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签订了《订货合同》,顾某当场向林某支付了6万定金。没过多久,林某要求顾某把其余款项也全部支付,由于系朋友介绍,顾某也没多想,就付清了全款。两个月后,家具由徐某送至了顾某处,可是当顾某问其索要林某开具的发票和产品质保书时,徐某以走的匆忙忘记拿为由没有提供,表示后续由林某补寄,可是此后林某没有补寄,顾某也多次向林某讨要均无果。后顾某前往林某公司讨要,被告知其所订购的家具材质非大红酸枝而是小叶红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顾某一怒之下,将林某告上了法庭,不仅要求退货退款,还要其赔偿涉及欺诈家具价款3倍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是顾某的朋友,以往也为其买过家具,发货收货验货都由他代劳。当得知顾某想要买一套大红酸枝红木家具后,徐某便带着顾某来到被告林某处购置。在挑选过程中,林某的老婆虞某告知徐某,大红酸枝和小叶红檀的红木家具,外貌特别相似,不懂行的人一般看不出来,而前者价格昂贵,后者便宜很多,两者完全可以替代,并表示如果交易成功,徐某可以拿到一笔可观的好处费。徐某就此起了贪念,同意了虞某的提议。而林某与顾某签订《订货合同》时,刻意没有写明具体的家具材质,待顾某离开后,徐某也与林某达成协议,将顾某所买的材质为大红酸枝的红木家具,更替为小叶红檀,差价12.6万元,其中9.8万元为徐某的好处费,另赠送其一套价值近万元的欧式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以小叶红檀材质的家具冒充大红酸枝家具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顾某可要求退款、退货并主张三倍赔偿。遂判决顾某退还家具,林某退还价款。但由于此次交易行为发生在三倍赔偿的法律规定适用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赔偿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为一倍的赔偿。原告不服判决上诉,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摘自: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