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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小区物业收费细则7.1实行 物业费需每半年公示

来自:suzhou.zhuangyi.com日期:2014-06-03 11:19:54
7月1日起,《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施行,届时从小区物业服务费项目、房屋空置优惠到停车收费等,都将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此外,服务双方在《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定价

政府指导价稍后会制定

目前,苏州市有物业服务企业1296家,在管住宅项目2048个,面积约1.71亿平方米,住宅的物业管理覆盖面约为80%。然而,物业收费缺乏有公信力的标准、透明度不高,而人们对物业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升,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变得突出。为解决这一难点,《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应势出台,对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进行规范。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细则》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别墅、高级公寓等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内,会对这个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根据结果适时调整。

装修押金

严禁物业变相收费

对空置优惠、代收代交费用、装修押金、新增公用设施设备的费用处理等相关事项,《细则》做出明确规定。新建普通住宅,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不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产生的费用,由物业单独列账,已经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重复计收。

物业严禁以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形式变相收费。至于曾经很普遍的装修押金或保证金,物业不得再收取。

房屋交付使用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一般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价款,必不可少的附随商品也不得零星收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共用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费用的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停车费

缩小地面与地下收费差

按照现行规定,住宅小区地面车位收费每月不超过120元,地下车位收费每月不超过400元,这样的收费差导致地面停车拥挤、地下车位闲置。

针对小区停车管理的热点问题,《细则》出台后,价格部门将会同住建部门对现行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适当调整,缩小地下与地面的收费差距,让车主主动往地下停车。

为提高车位使用率,鼓励探索对业主的车辆实行不固定车位、先到先停等其他有效的管理方式。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

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提供不少于两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与物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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