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时说好是具有私密性的“一梯一户”,收房时却变成“两梯两户”,承诺的2平方米赠送面积竟是镂空的空调机位填平得来的面积。业主收房后大失所望,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却因缺乏证据,其部分主张没能得到法院支持。和苏州装修网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2012年11月,肖女士和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78万多元的价格买下某楼盘一套87.42平方米的房子,交房时间为前年7月31日前。前年9月20日,某公司向肖女士发出入住通知书,要求肖女士自前年10月6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至售楼处办理收房。10月12日,肖女士验房后,发现房屋多处与销售宣传不符——销售时售楼人员承诺“一梯一户,电梯厅可以封闭自用”,但实际格局为“两梯两户”,由于存在消防设施等无法自用,电梯厅占6平方米多;当初承诺赠送的2平方米实际是将空调机位填平的面积;餐厅、北次卧紧邻电梯的墙面安装了隔音板,占用了约0.8平方米的室内面积。
多次沟通未果后,肖女士将某公司告到吴中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使用面积减少的损失80442.12元(包括电梯厅无法隔断私用的面积、承诺赠送的面积及隔音板占用的面积);将卫生间外的空调机位按照批准图纸恢复原状;赔偿其在房屋恢复原状前自前年10月1日至判决之日止的租金;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5189元。
但某公司仅认可肖女士主张的延期交房违约金5189元,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某公司认为,关于“一梯一户”的设计,公司在宣传资料中解释是指“智能化电梯直达自家楼层”,并不是肖女士理解的每一户人家都有一台电梯。隔音板是为了降低噪音而设计,但并未减少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空调架部分经过其公司装修进行了封闭,增加了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也是符合宣传资料的。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出卖人发布或提供的售楼广告、宣传资料和样板房、模型仅供买受人参考,实际社区规划、施工设计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为准,而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就“一梯一户”、电梯厅隔断问题另行作出约定,且电梯厅属于房屋共有部分并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其次,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时承诺赠送2平方米面积,实际却是将空调机位填平的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87.4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87.37平方米,被告结算时已减少房款450元,且填平空调机位并未减少房屋建筑面积,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损失也不应支持。
第三,加装隔音板后,原告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虽较合同约定未有明显减少,隔音板亦系必要设施,但被告在原告房屋内安装隔音板,确实减少了原告购买房屋预期能够使用的面积,限制了原告活动空间范围,鉴于原告同意保留隔音板,故法院以隔音板位置、尺寸及所占房屋空间比例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8500元。
第四,被告在涉案房屋验收后,未经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将空调机位填平围上墙成为独立空间,原告现要求被告将空调机位按照房屋审批图纸恢复原状的诉请,应予支持。
第五,被告擅自填平卫生间外的空调机位,成为独立空间,影响了房屋正常使用,故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亦应支持,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每月2800元的标准计算的租金损失。
最后,鉴于原、被告一致确认延期交房违约金为5189元,法院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肖女士赔偿款8500元、延期交房违约金5189元及以518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肖女士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每月2800元标准计算的租金损失;某公司将涉案空调机位按照设计审批图纸恢复原状;驳回肖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商品房经营者应如实对楼盘空间布局等进行标识,以便于购房者充分了解商品房的相关情况,使购房者作出符合其真实意愿的决策。此外,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尽量将开发商作出的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违约责任等双方所达成的所有协议内容均“落到实处”,以免日后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