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毛坯房装修一番,合同到期后,可以向房东要求装修费用么?苏州装修网为大家带来与此相关的两个例子,一起来看看吧!
1.业主提问:沈先生去年一月份租了相城区韩先生的一套毛坯房居住,约定租期为两年。沈先生租下房子后,为方便居住在征得韩先生的同意下对毛坯房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家具和家电,总花费超过5万元。现租赁期届满沈先生不再续租,他咨询律师想问将房子退还韩先生时,他可以要求韩先生补偿他装修房屋和购置家具家电所产生的5万元装修费用吗?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经律师进一步了解,沈先生与韩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对装修装饰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沈先生仅可以带走该房屋的装修中未与房屋形成附合的部分,如可移动的家具家电、可拆除的灯具、窗帘等,对于已经和房屋形成附合的部分,如粉刷的涂料等,沈先生无权要求韩先生进行补偿。
2.业主提问:鲁先生反映,他上个月经房产中介介绍,与高新区的熊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鲁先生以总价150万元的价格向熊先生购买其位于高新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鲁先生依约向熊先生支付了首批购房款10万元。但在办理网签手续前,熊先生以房屋是属于女儿名下的自己无权出售为由,主张房屋居间合同无效,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鲁先生想向律师咨询这份合同是否有效,他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经律师进一步了解,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属熊先生女儿一人所有,熊先生女儿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熊先生对其财产无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鲁先生与熊先生签订的房屋居间合同是有效合同,若熊先生女儿不同意出售该房屋,鲁先生可以要求熊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熊先生对给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