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装修网了解到,昨日市住建局公布了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6-2020年)。根据“十三五”期末住房保障总蓝图,到2020年底,总量上实现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即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20%以上。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全面保障;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中心城区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住房保障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秉持着公开公平、可持续的原则优化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尤其在新型城镇化和新常态的背景下,社会重点关注住房保障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更是政府对社会的郑重承诺。因此,“十三五”规划期内,基本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基本满足其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与申请租赁补贴的需求;逐步满足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需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明确保障人群,逐步满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需求。
为此,有序开展棚户区改造计划,有计划地进行棚户区征收、保障房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建立“市场建房、居民租(购)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良性循环保障模式,对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四种保障形式进行整合。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相融合,以梯次补贴、动态调整的形式形成新的保障模式;将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向货币化补贴转变,形成住房保障租房补贴与住房保障购房补贴两大保障体系,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合适房源,政府以货币化补贴形式进行保障。通过保障形式的优化,实行货币补贴型保障,让居民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同时拥有更多的选择自主权。
“十三五”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计划累计保障13.89万户次;预计需要组织供应保障性住房3.67万套,建筑面积约220万平方米。苏州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从2013年起,拟用5年时间完成,项目总改造面积2257.68万平方米,涉及户数109168户。其中包括危旧房改造35个片区,城中村改造146个片区,旧住宅改造17个片区,建设内容包括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城中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等。截至目前,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大部,拟在“十三五”规划的前2年,即在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建设任务。按照此建设计划推算,“十三五”期间(2016-2020)苏州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约为131400户,总改造面积约2717.46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约2700亿元。
建立保障房准入退出机制
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苏州市要健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机制,加强申请对象资格审核管理。做到应保尽保,杜绝不符合政策的人员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已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人员,不得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对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有私下转让房屋、拖欠国有房产使用费累计六个月以上等情形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收回所购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区政府应当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坚持每年对保障房准入标准进行调整,依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每年实行动态调整,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进行划定。由民政、房产、公安(车管)、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证券等部门联网信息共享、联动审核申请家庭的财产情况。如由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合,根据家庭成员每月缴交养老保险、税金、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比对测算家庭人均月收入;通过车管、工商、房产、银行等部门,联手核实申请家庭有无机动车辆、开办企业情况、房产、存款、有价证券等家庭财产性收入。在收入审核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保障房准入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做到应退则退。对配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收回已配置的住房。对及时退出确有困难的,可先采用调整租金的方法处理。对发放租赁补贴的,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实行租金减免的,应当及时停止租金减免,恢复正常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