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装修网小编获悉,家住一楼的乔女士与楼上16层住户共用一条下水道。2010年一天,因下水道堵塞,污水外溢,将乔女士室内木地板、门套、木门等浸泡。当日,物业公司从下水管道中掏出了塑料袋、骨头等杂物。由于无人肯担责,乔女士将楼上16层住户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女士家位于污水管道的最底层,因下水道被污物堵塞,污水外溢,造成其财产受损。鉴于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污物的直接来源,依法由使用主管道的楼上16层各住户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楼上的16层住户各一次性赔偿乔女士200元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下水道被污物堵塞,造成了乔女士家的财产损失,由于无法确定污物的直接来源及责任比例,故法院依法判决楼上的16家住户平均赔偿乔女士200元的经济损失。
友情提示
如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污水管道运营维护和管理责任是由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的,那么本案的乔女士应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37条、《侵权责任法》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