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漏水物业不修 业主拒交物业费
张先生家住顶楼,前段时间发现家里有漏水的现象,渗入房子的雨水破坏了家里的装修和部分家具。张先生联系了物业公司要求对方维修。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张先生违规在自己家的晒台上搭建了一个阳光房,物业认为张先生属于违章搭建,正是因为阳光房破坏了原先的地面防水导致雨水渗进屋内,责任在张先生自己而不同意维修。
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开始拒交物业费,并在去年年底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双方依旧各执一词,后物业公司要求司法鉴定,张先生却认为事实已经清楚,是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因而拒绝接受鉴定。最终,法院因为证据不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建筑共用部分的确负有维修养护及管理责任。但本案中因为业主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致使房屋渗水究竟是违建破坏房屋结构导致的,还是公用落水管管道出现问题无法定论。在被告申请了司法鉴定后,原告拒不配合,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房屋出现问题,应当先明确责任,而后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不是一味将问题推到物业身上,不交物业费更不能解决问题。
房子户型与楼书不符 业主强行拖欠物业费不妥
王先生于2010年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房产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然而,交房时王先生发现,自己所购户型的开门方向与当初开发商楼书不符,在几次协商未果后,王先生于2011年7月起就没有再付过物业费。物业公司经过多次讨要,王先生依旧持续拖欠,最终,物业公司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名称相同,物业公司部分员工就是开发商的职员,是同一家企业。开发商将房门开错了方向,违约在先,因此自己才拒付物业费。应当先解决房门的问题,自己自然会将物业费补齐。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拖欠物业费1700余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确实有可能是同一集团旗下的企业,名称相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实际上,只要他们分别进行了登记,在法律关系上就是两家独立的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应当承担问题责任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不是同一主体,业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旧应当按照当初的协议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批量起诉业主“维权” 结果是物业“恶人先告状”?
2013年3月开始,姑苏法院立案庭陆续收到了市区多家物业管理公司批量起诉追讨小区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的案件,物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均表示是业主无故拖欠物业费,经多次追讨无果故诉来法院。面对这一异常现象,立案庭法官联系了多位被告业主,发现其中另有隐情。
其中一位业主李先生在得知自己被物业公司起诉后,非常激动,表示物业是在“恶人先告状”。原来,小区里很多业主都对物业服务非常不满意,认为物业安保工作不到位,失窃现象时有发生;小区环境脏乱差,多次向物业反映但对方并没有切实的整改措施。于是,大家都开始拖欠物业费。
在了解纠纷的原因后,法院多次组织了物业公司和业主进行了调解,在明确告知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协商甚至起诉解决,而拖欠物业费对其他正常交费的业主不公平后,最终大部分案件都在诉前得到了和解。
法官说法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实际上是以侵权来“维权”,显然这样做是错误的。业主发现物业服务有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还不行的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当前物业公司另外选聘。拒交物业费,本身就是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因为收不齐物业费而导致服务下降,会陷入恶性循环,这样看似是业主为自己“维权”实际上侵害到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不能因为对物业不满意而随意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