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苏州装修网了解,昨天(10月27日),一份“苏州市银行业个人住房信贷业务自律机制,苏州市个人住房信贷业务自律机制会议纪要”传出,“限贷”细则正式落地!
原文如下:
苏州市银行业个人住房信贷业务自律机制
苏州市个人住房信贷业务自律机制会议纪要
(2016 年10 月 9 日、26 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 号)精神,苏州市个人住房信贷业务自律机制分别于 10 月 9
日、26 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有关落实情况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做好文件精神传导
请各成员单位将认真做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
号)在所辖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人员的传导和学习掌握,确保全体业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文件政策各项精神和要求。同时,将严格按照苏府[2016]150号文件要求和自律机制相关决议规范合规的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调控新政执行标准
(一)家庭名下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及材料要求据悉,目前苏州市住建部门正在升级全市联网查询系统。在系统升级投产前,如要求客户提供苏州全市范围内有房无房证明,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各参会单位一致同意,从方便客户角度出发,在系统升级投产前的过渡期内,在限购区域(市区、吴江、昆山、太仓)购买商品住房的:
如客户户籍属于苏州大市区域内,必须要提交户籍所在地、购房所在区域的有房证明/无房证明(如显示有房,须提供有房套数证明),并出具家庭具拥有房屋套数的承诺书。如客户户籍非苏州大市区域内,则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区域有房证明/无房证明(如显示有房,须提供有房套数证明),及其家庭拥有房屋套数的承诺书。
借款人家庭认定标准为夫妻(含未成年子女),各行应根据上述材料及借款人家庭其他材料综合判别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并严格执行相应适用的住房贷款政策。
(二)一手住房的新政执行时间节点和认定标准
1、会议一致同意,在 10 月 4 日之前签订网签合同的,可执行原政策。
2、针对政府文件中“10 月 4 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预售房源除外”的问题,如继续执行原政策,则必须能够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开发商必须已获得预售许可证、客户签订认购协议时间及支付部分房款(含定金、首付款等)时间必须在 10 月 4 日之前;
(2)已支付部分房款(含定金、首付款等)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开发商公司账户;
(3)付款方必须是购房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三)公积金组合贷款执行要求
会议一致同意,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执行标准与住房贷款政策保持一致。
三、关于房贷结清证明造假问题
会议认为,针对近期各行普遍反映客户提交房贷结清证明造假的问题,为规范操作杜绝造假,保护银行权益,对客户提交的非本行房贷提前结清证明,各贷款受理行必须在放款前再次审核征信报告,确保征信报告中贷款记录显示已结清方可放款。
四、关于二手房贷政策问题
鉴于住建部门已经明确“10 月 4
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预售房源除外”中的预售房源包括二手存量住房,为保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会议一致认为,各行可在住建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明确本行信贷政策。
苏州市个人住房信贷自律机制
2016年10月27日